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不可以就是不可以

筆者:王立柔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【作者速寫】王立柔小姐,榮民子女,現就讀台南女中一年級,常參加演講、朗讀比賽。 祖父王金寶先生服役空軍約四十年,士官長退役,曾參與抗戰、戡亂和八二三砲戰;外公陳秉彝先生服役海軍近卅年,中校退役,八二三砲戰時,正在金門服務;兩位長者都為國家、為臺灣及鄉親,奉獻了寶貴的青春歲月。 人有權做自己喜歡的事,但如果沒有建立在正確的前提下,往往會「濫用權利」,危害他人,使得「自由」變成惹惱他人的引爆點;那正確的大前提,就是——當自由沒有影響到別人的自由或安危時,才得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」。 我們有講話的權利,但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而影響到別人安寧,自然就超出了自由的權限。至於飆車,隨意砍傷路人、砸車等,就是曲解了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」所導致。如果,喜歡飆車,就把道路當成自家庭園;心情不樂就拿著刀滿街揮舞,管它傷不傷人,社會還有秩序嗎﹖ 無論就道德和法律層面說,你我喜歡的,不一定被許可,必須適當約束。以酒醉駕車為例---喝了酒就不能開車,是法律強制規定;即使自覺沒醉,為了別人著想,就是不該開車---也是一種道德水準的表現,縱使行為還不到被法律追究的地步,也該依照公德標準,自我克制;因為酒後開車上路,以致肇禍傷人害己的血淚教訓,已然斑斑可考。 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」要在合法、合理條件下才得成立。今天,我們更應該了解自由的真正意義,嚴守「真自由」與「假自由」之間那條不可忽略的界線。否則,「雖然我喜歡」,不可以的就是不可以。(點閱次數:486)